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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多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导读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本文最佳回答用户:【午夜的黑猫】 ,现在由重庆云诚科技小编为你探讨与【重庆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多少】的相关内容!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本文中提到了4个关于重庆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多少的相关看点,同时还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也有不同的看法,希望本文能为您找到想要的答案,记得关注哦!

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午夜的黑猫】 ,现在由重庆云诚科技小编为你探讨与【重庆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多少】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以上就是重庆云诚科技小编解答(午夜的黑猫)解答关于“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投稿用户(远心人)分析“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远心人】 ,现在由重庆云诚科技小编为你详解与【重庆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多少】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申请成为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受理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2年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考评。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将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前款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六、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之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

(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

(四)违约责任;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效期为2年。

七、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之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电脑联网;

(三)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和挂号员、记帐员、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和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

(二)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的医疗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的药品;

(三)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单据和信息;

(四)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执行,未经申请准入新诊疗项目的,其费用不得计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五)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使用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要求的门诊病历本、处方、住院费用记帐单、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申请单等;

(六)为参保人诊疗、结算医疗费时,核验《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持证人与职工社会保险证不符的,不得将其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七)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并在参保人出院结帐前提供全部项目费用明细清单,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后方可结帐;

(八)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结算。

(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办法》、协议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抄送市社会保险机构。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申请成为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受理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2年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考评。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将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前款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六、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之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

(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

(四)违约责任;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效期为2年。

七、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之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电脑联网;

(三)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和挂号员、记帐员、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和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

(二)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的医疗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的药品;

(三)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单据和信息;

(四)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执行,未经申请准入新诊疗项目的,其费用不得计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五)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使用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要求的门诊病历本、处方、住院费用记帐单、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申请单等;

(六)为参保人诊疗、结算医疗费时,核验《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持证人与职工社会保险证不符的,不得将其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七)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并在参保人出院结帐前提供全部项目费用明细清单,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后方可结帐;

(八)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结算。

(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办法》、协议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抄送市社会保险机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以上就是重庆云诚科技小编解疑贡献者:(远心人)分析的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下面继续解释下文用户【南辞】贡献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一些相关问题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南辞】 ,现在由重庆云诚科技小编为你讲解与【重庆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多少】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以上就是重庆云诚科技小编解答(南辞)解答关于“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投稿用户(梦太美)贡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最佳回答用户:【梦太美】 ,现在由重庆云诚科技小编为你分析与【重庆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多少】的相关内容!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以及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最后,你如何评价[重庆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多少]?欢迎下面互动!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本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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