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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置疑原则)什么叫无可置疑原则

导读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的风险分析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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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的风险分析

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的风险分析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愿望,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大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因信用证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此起彼伏。

在信用证业务中最关键和最复杂的环节是单证审核,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最多。根据国际商会(1CC)的统计,在其收到的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投诉中,涉及单据问题的案例所占比例高达43%.本文试图对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纯单据性”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nd lndependence)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中:“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从我国的实际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进口方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除这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外,各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比如当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人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

可见,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二、关于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的争论

针对上述情况,各当事人尤其是从事外贸结算的银行,如何把好单证审核关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这就涉及到单证审核原则、标准的问题。关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原则,长期以来存在严格符合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所谓“严格符合”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是指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Mirrorlmage)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皆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通常将其归纳为“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必须互为一致。所谓“实质一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是指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做法,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中做出如下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UCP历经几次修改,但其条例中对单据审核须把握的标准却始终如一,严格规定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单据审核的唯一依据。然而在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把握是一大难点,造成大量的不符点问题和诉讼案件的激增。试举一例说明。

我国作为出口方向西欧销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为“Barytes in powder”,收到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品名为“Baryte in powder”,少了一个“s”。“Barytes”与“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缮制发票,并以此向开证行索偿,却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与信用证的品名不同”的发票。实际情况是,装运时,西欧的重晶石粉的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后几经争取,我方被迫同意降价后进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来,“严格符合原则”在实务中的基本意义是银行有权对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单据文件的单据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拒付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还往往影响货物买卖契约的履行,导致货物买卖双方或某一方违约甚至解除契约。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或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虽然有UCP500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因理解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或者买方根本不付款等,发生拒付的情况不足为奇。有时有人专在单据上找毛病,借以延期付款或拒付。这对出口方造成较大的风险威胁。

因此,有人认为,“严格符合”原则是导致信用证业务产生风险的一大原因,提出审单原则按“实质一致”来掌握比“严格一致”更可行。苏宗祥主编的《国际结算》一书在“单据审核”章节中提出了这一观点。书中解释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进而又补充说,“要求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故要求达到单证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书中还举出了ICC第535号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在此案中,信用证对货源产地的条款规定为:“E.E.C.Counrty”,受益人发票上的相应记载是:“E.E.C.”议付行审单通过,叙作出口押汇和寄单索偿。单到开证行却遭拒付,缘由是发票关于产地的标称与证中条款所列不符。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既而以诉讼求解。最后,ICC作了表态,认为开证行“声称有不符点不是正确的”。笔者对此专门查阅了ICC此号出版物的原文,发现ICC专家们对此案分析的要领部分未被该书载入。专家们在作结论时并不是认为开证行错在没有按“实质一致”原则收单,而是申明它错在开证条款失误,错在产地国要求定义混乱,客观上已令交单方无所适从。归纳开证行败诉的原因,用专家们的原话来陈述是“由于开证行指示不明确,”“作为含糊要求的开证者,它必须承担其后果。”显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体现了单据要“严格一致”的主张,案评的真谛旨在强调如何去实现这种一致,而不应为单据审核“严格一致”标准的执行人为地设置障碍。

任何业务的指导原则或标准尺度都必须是单一和明确的。笔者认为“实质一致”在实践中更难把握,假若单据合格与否的核验标准既可此又可彼,势必带来信用证结算关键环节上无定规可循,单据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况且,信用证单据审核环节中风险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严格符合原则”,而恰恰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一原则规定的标准。“实质一致”的主张会对我们的外贸结算实务造成误导。跟单信用证的基本运作原理之一就是“凭单付/E”,认单不认货,也就是说,单据的合格与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应尽责任的基本凭证,进口方的付款责任也只取决于单据能否无可置疑地达到信用证的条款要求。不言而喻,作为外贸结算银行,只有审单时能确保信用证对单据的各项要求全部地和严格地得到满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才有起码的安全保障。从我国的实际看,审单原则的松懈或疏漏已构成外贸结算中的一项主要风险来源。许多令人痛心的教训就是因为信用证出口单据仅是一字一词之差,若论“实质”毫无疑问应属“一致”,但是它们都被对方以有违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付或趁机压价。上文所举的我国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严格单证审核是减少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攒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务将日益增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和贸易商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

从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为此,对国外来证应及时严加审核。以便对不能接受的条款尽早妥善处理,遇有难于理解的条款应咨询银行求得解答。

另外,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在实务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单不够谨慎而在细节上(如海运提单上受益人的名址等)产生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乃至拒付屡见不鲜。1926年,纽约公平信托公司(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诉道森合伙公司(Dawson Parmer Ltd.)一案的经典判例,萨姆纳(Sumner)法官提出“就单据而言,不存在几乎一样或作用相当的余地。(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hnost the sallie or which will do iust as well)”这是对上述问题的有力阐明。

外贸企业制单之后,为保证一次性成功议付,在向银行交单前,应先行严审单据。审单时采用纵横审单法: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并在记录文字后写上“改”、“加”、“补”字。待改妥单据后,在这些字上划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点。当全部字划圈后,单据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单议付。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为此,银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单证审核能力是尤为必要的。

作为出口地银行,若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应在审单记录上简明扼要地逐条记录下来,连同单据和信用证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争取单证相符出单,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如遇受益人无法更改不符点的情形,可酌情进行相应处理,包括:(1)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受益人信誉较好,可作保留议付/付款或凭保函议付,即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赔偿担保书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若单据经另一银行提示,则由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出具担保。如果单据遭申清人拒付,银行向受益人或其往来银行行使迫索权追回垫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2)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为收汇安全,银行可以电报、电传、SWIFT等电提不符点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要求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不符点单据。(3)若单据存在严重不符点,受益人征得进口商同意且、进口商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寄单行可将单据寄开证行作托收处理,并在寄单函上列明所有不符点,亦可单寄开证行征求其意见。(4)若单据严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银行不愿作托收处理,受理单据的银行可将单据退回。

作为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洽开证申请人或自行决定是否拒收单据。多数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协商。买方最终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货物降价处理后接受单据,但若有关各方就不符点发生争执,必要时须提请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律机构进行仲裁。一般地,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行审单后往往再提交申清人复审,限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若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是否确有银行遗漏之处。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开证行有权接受单据。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也值得注意。我们知道,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条a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然而在实务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常随附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等商业合同。如果遇到此类信用证的交单,我方银行应对形式发票或是销售确认书给予一并审核。针对这一问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是“如果信用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在审核单据时必须使其相符。”可见,诸如标书、形式发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业合同,—旦列入信用证条款,仍须相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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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o的封号机制有两种一种叫vac一种叫ow。vac是v社自己研发的防作弊系统,最大的用处是识别你电脑里有没有作弊程序,如果有,你会被立马vac。当然v社会定期更新他的作弊库,所以有时候会出现秋后算账的情况,即更新作弊库,所有用那些新作弊软件的人会被瞬间封完。这个是没法洗的,只有过一次解是完美解的不是V社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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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理解政治合法性问题? 急求!

“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它的英文概念是Legitimacy,其含义就是合理性或公正性。在英语表述中,合法性与legality(合法)和authority(权威)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legality更多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态度,而不管这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正义(即不讨论它是“良法”还是“恶法”)。换句话说,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并不必然保证政府受人尊重,公民也不一定承认服从政府是出于义务。中国古代法家所强调的“法治”观念,实际上就属于这个范畴。

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概念,强调的是某一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一般指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而政治意义的合法性强调的是人们是不是能够把这个法律当成合理的东西加以接受。例如,实施种族隔离政策时期的南非,处于人口多数的黑人并不会认为具有种族隔离性质的法律具有合法性,尽管它的制定和通过是符合当时国家宪法的。相反,一些非法行为,如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举行的和平示威,有时候却具有合法性。至少被一部分人认为是正当的。20世纪许多国家的公民抗议活动,为争取平等的选举权和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些事实也说明,政治的legitimacy(合法性)与法律的legality(合法)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使用语境。

政治意义的合法性与权威也有紧密关系。具有了合法性也就具有了行为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因而,也就等于拥有了权威。所以,有人也把合法性简单地理解为“赋命令以权威的特性”,即,使命令具有权威性。据此,合法性概念也被理解为将权力转化为权威。但是,合法性也不简单等同于权威。在使用合法性概念的时候,我们一般是针对整个政府或政治体系,而使用权威概念的时候,一般针对的是政府中某一个具体的职位、机构或领导人。因此,合法性涉及的是政权和制度的问题,而权威一般涉及的是机构或个人。

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实施统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胁)是正当的,也就是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民众对政府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即使出现抵触,也不会危及根本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权是稳固的,该政权统治下的政治秩序一般也是比较稳定的。政府的个别过错或政策的某些失误,不会导致整个政治体系的崩溃。相反,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某一政府实施统治是不正当的,比如,认为该政府建立在强盗逻辑和黑帮政治(包括篡权、政变、暗杀、强迫民意、武力修宪、贿选上台、家族操控、暴力执政等)的基础上,该政府就不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在暴力压制下被迫服从,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发泄不满,形成大规模的抗议运动;而且,政府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政府的垮台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面危机。

政治合法性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中都有不同的运用。政治哲学家一般从道德的角度使用这个概念,把合法性视为道德的或理性的原则,看成是政府要求公民服从的理由。在政治哲学家看来,拥有合法性要比掌握使人服从的权力更加重要。政治科学家一般是从社会学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的,把合法性仅仅看成是服从某种统治体系而不考虑它是如何使人服从。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它对于政治科学来说,不具有特别的意义。

此外,政治合法性最早的提出和使用主要用来说明政权建立的基础和模式,如马克斯·韦伯所作的研究,就是用来分析不同政权建立时的权威基础,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今天,这个概念不仅被用来分析政权建立时的权威来源,而且被用来衡量政权建立以后的权威程度。

然而,在现实政治中,不同的政权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基础。相对于不同国家的人民来说,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而且,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构成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要素的权重也不一样。所以,也很难在不同政权之间进行政治合法性程度的比较。

但是,比较的难度并不妨碍就个别国家的政权合法性基础进行研究。这种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确立政权合法性的类型,找到拓展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途径。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它可以通过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拥护程度表现出来。但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要素非常广泛,换句话说,一个政权赢得民众支持和认可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因为根本制度合理,有的是因为某个政治领袖受人拥戴,有的是因为某种意识形态受到偏爱,有的是因为某一届政府受到欢迎(比较而言),有的则是因为某一政策使民众受益。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对于维护政治统治来说,因为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显然比因为某个领袖、某个政策和某届政府受人欢迎更加根本,也比意识形态的感召更加切实。领袖的寿命是短暂的,政策的时效是有限的,政府也是要换届的,意识形态也是会过时的,但是,合理的制度却是永存的。在制度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政治领袖个人魅力的逝去,政策效益的降低,意识形态说服力的消退,都可能危及整个政权统治。相反,在合理制度被民众广泛认可的基础上,所有这些变化,充其量只能导致某个领袖或某一届政府的下台。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用两种指标来考察政治合法性:(1)公民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率,它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显示出来;(2)公民认可和支持政权的持久性,它可以通过分析公民支持政权的原因而判断出来。一般而言,如果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来自合理的制度设计,或者反过来说,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与制度本身无关,那我们就可以判断该政权的合法性具有持久性;如果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来自短期的可变因素(如主要是因为某个人、某项政策、或一时的意识形态导向等),那我们就可以判断该政权的合法性存在一定问题,可能将来由于这些可变因素的改变而导致政权危机。

政治合法性对于现实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从理论上说,缺乏政治合法性或者政治合法性资源严重不足的政府,往往是完全或主要依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的政府,由于得不到民众认可,所以社会秩序不稳定,民众抗议政府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直接危及政权的存在;高压所实现的稳定成为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随时爆发的火山,政府危机四伏穷于应付。在这样的政权下,政府内部一般实行强人统治,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成员的分化变动,特别是政治强人个人命运的变化都会成为政局变动的决定性因素。当政府全面危机时,一般也很难靠政府换届或变更领袖来解决问题,危机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比方说,不仅该政府或强人统治被推翻,而且,该政权和制度被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重新构建。

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从积极意义上说,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非常重要。它意味着立足长治久安,构建政府制度的权威,而不是某一届政府或某一个执政者的个人权威。它提醒我们,必需致力于制度的合理化建设,将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公认的原则之上。

关于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和理解

浅析宪法司法化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在当今世界,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据统计现今世界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遍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但在中国,宪法为什么无法进入法院?综合分析,分为两大原因:一为直接原因,二为深层原因。

一、 直接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下达了两个批复,其一是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因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另一个是1986年10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文件”,其中并不包括是否可以用宪法。所以这两则批复对中国法官不直接引用宪法做判案做判案根据客观上产生误导作用,也成为了后来法院在审判中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根据”。

二、 深层原因,宪法不直接使用的深层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宪法本身的原因。宪法内容过于粗糙后者说是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粗糙包括修宪的容易性与频率性。

其一:在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但《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日本《和平宪法》第96条规定修宪必须得带参议院和众议院2∕3议员的认可,随后才可以进行公民投票,草案才能成为法律。可见其他诸国的宪法修改是一件神圣而困难的事情,条件非常之高,还要进行层层限制修改程序,相比而下,我国修宪门槛低也过于简单,这样就难免让我们置疑宪法规定的条文是否经过各层专家深思熟虑之后的结果。

其二:我国宪法堪称世界最多部,修改频率也令人吃惊。我国在60年之中,共有4部宪法,而且经过了6次修改,而美国从1775年至今二百多年来,宪法修正案只有26个,所以这样才说明了我国修改宪法太容易,这也会使我国在治国方针上很容易偏离了主导,也会大大削弱宪法的权威和公民原本就十分薄弱的法治和宪法意识。

2、我国的危险审查制度未得到充分的完善。在我国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也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并且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也导致了违宪审查权虚置,另一方面,宪法监督缺乏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所以违宪审查仍停留在宪法规定中,也同时在一步步制约着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3、我国宪法至上权威地位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宪法适用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完善程度、宪法传统和民众的宪法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国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宪法法治观念淡薄,也因为宪法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所以无论公民还是国家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都没有在心中树立起宪法权威至上的观念,从而也无法进一步形成宪法可以被律师用来打官司,可以被法院援引作为判案的根据,可以被公民直接引用为自己冤案提起上诉或是申诉的观念。

4、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给宪法适用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一方面,司法独立程度不高,法官不能在审判中处于相对超然地位,法官受到宪法和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影响和干扰,这样导致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原则难以贯彻;另一方面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则法官在审判中倾向于保守,不敢革新和突破,也不敢突破适用的“禁区”,造成了宪法在司法上很少直接适用这个既定事实。

5、我国宪法深受前苏联宪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宪法发特别是1954年宪法深受前苏联宪法影响。前苏联宪法有为政策服务、口号性强、适应性弱的严重意识形态化倾向,并且前苏联宪法没有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因此深受前苏联宪法模式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无法开展。

虽然我国存在着很多制约宪法司法化的因素,但是由于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因宪法使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所以把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我们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和学习宪法,使宪法观念和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要大力宣传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发扬人民民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继续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要使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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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数是高中数学中比较重要的课程内容,也贯穿了整个高中数学的学习。那么,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高中数学奇函数偶函数知识点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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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数学奇函数偶函数知识点

如何学好高中数学函数章节

怎样提升高中数学成绩

高中数学奇函数偶函数知识点

1.定义

一般地,对于函数f(x)

(1)如果对于函数定义域内的任意一个x,都有f(-x)=-f(x),那么函数f(x)就叫做奇函数。

(2)如果对于函数定义域内的任意一个x,都有f(-x)=f(x),那么函数f(x)就叫做偶函数。

(3)如果对于函数定义域内的任意一个x,f(-x)=-f(x)与f(-x)=f(x)同时成立,那么函数f(x)既是奇函数又是偶函数,称为既奇又偶函数。

(4)如果对于函数定义域内的任意一个x,f(-x)=-f(x)与f(-x)=f(x)都不能成立,那么函数f(x)既不是奇函数又不是偶函数,称为非奇非偶函数。

说明:①奇、偶性是函数的整体性质,对整个定义域而言

②奇、偶函数的定义域一定关于原点对称,如果一个函数的定义域不关于原点对称,则这个函数一定不是奇(或偶)函数。

(分析:判断函数的奇偶性,首先是检验其定义域是否关于原点对称,然后再严格按照奇、偶性的定义经过化简、整理、再与f(x)比较得出结论)

③判断或证明函数是否具有奇偶性的根据是定义

2.奇偶函数图像的特征:

定理奇函数的图像关于原点成中心对称图表,偶函数的图象关于y轴或轴对称图形。

f(x)为奇函数《==》f(x)的图像关于原点对称

点(x,y)→(-x,-y)

奇函数在某一区间上单调递增,则在它的对称区间上也是单调递增。

偶函数在某一区间上单调递增,则在它的对称区间上单调递减。

3.奇偶函数运算

(1).两个偶函数相加所得的和为偶函数.

(2).两个奇函数相加所得的和为奇函数.

(3).一个偶函数与一个奇函数相加所得的和为非奇函数与非偶函数.

(4).两个偶函数相乘所得的积为偶函数.

(5).两个奇函数相乘所得的积为偶函数.

(6).一个偶函数与一个奇函数相乘所得的积为奇函数.

定义域

(高中函数定义)设A,B是两个非空的数集,如果按某个确定的对应关系f,使对于集合A中的任意一个数x,在集合B中都有唯一确定的数f(x)和它对应,那么就称f:A--B为集合A到集合B的一个函数,记作y=f(x),x属于集合A。其中,x叫作自变量,x的取值范围A叫作函数的定义域;

值域

名称定义

函数中,应变量的取值范围叫做这个函数的值域函数的值域,在数学中是函数在定义域中应变量所有值的集合

常用的求值域的 方法

(1)化归法;(2)图象法(数形结合),

(3)函数单调性法,

(4)配方法,(5)换元法,(6)反函数法(逆求法),(7)判别式法,(8)复合函数法,(9)三角代换法,(10)基本不等式法等

关于函数值域误区

定义域、对应法则、值域是函数构造的三个基本“元件”。平时数学中,实行“定义域优先”的原则,无可置疑。然而事物均具有二重性,在强化定义域问题的同时,往往就削弱或谈化了,对值域问题的探究,造成了一手“硬”一手“软”,使学生对函数的掌握时好时坏,事实上,定义域与值域二者的位置是相当的,绝不能厚此薄皮,何况它们二者随时处于互相转化之中(典型的例子是互为反函数定义域与值域的相互转化)。如果函数的值域是无限集的话,那么求函数值域不总是容易的,反靠不等式的运算性质有时并不能奏效,还必须联系函数的奇偶性、单调性、有界性、周期性来考虑函数的取值情况。才能获得正确答案,从这个角度来讲,求值域的问题有时比求定义域问题难,实践证明,如果加强了对值域求法的研究和讨论,有利于对定义域内函的理解,从而深化对函数本质的认识。

“范围”与“值域”相同吗

“范围”与“值域”是我们在学习中经常遇到的两个概念,许多同学常常将它们混为一谈,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值域”是所有函数值的集合(即集合中每一个元素都是这个函数的取值),而“范围”则只是满足某个条件的一些值所在的集合(即集合中的元素不一定都满足这个条件)。也就是说:“值域”是一个“范围”,而“范围”却不一定是“值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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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好高中数学函数章节

首先,在学习高中函数的时候,学生要掌握好各个函数的性质特点。函数的定义明确,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学生们可以通过函数的性质去了解并掌握函数。很多高一学生开始学习函数的时候,可能有很多内容不懂,但是不要紧张,也不要自暴自弃。

要坚持听好每一节课,知识总是聚少成多,无论什么知识都是见微知著的,需要不停积累才能看出事物的本质。

其次,在学习函数的时候,不要死记硬背。函数的基础题型比较多,老师上课的时候往往会重点讲解。学生要掌握并理解好重点题型,如果只是熟悉题型,并不理解的话,很难将函数知识融会贯通。函数的学习重点不在记忆,而在于理解。

行百里者半九十,学习函数要有耐心,专心听课,重视理解。只要持之以恒,就一定可以学好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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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升高中数学成绩

1.认真听讲,课后及时做题巩固。数学必须听老师讲课,老师的每一堂课,都必须认真听,不能做其他,也不能自学,老师的讲课肯定比你自己自学强太多,很容易启发你的数学思维,效率很高,因此,无论是老师讲教材还是讲题,都要认真听,搞懂每一个老师要求你必须会的题和知识点。课后,必须及时做相应的题巩固,多做多练。因为,很多课堂上和教材上的题感觉都明白了,很简单,但实际上,你做对应的习题册的题感觉是很不同的,还会发现很多疑问和错误,只有通过习题册一系列做题后,你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掌握了这个知识点。

2.学习要有计划。数学题型很多,集中做题,任何人都坚持不下去,因此,我们要日积跬步,小步快跑,依靠时间去解决大量的做题任务,每年365天,实际上时间很多,但是必须要求我们每一天都要坚持做一些题,这样,长期积累,做题量是很巨大的,成绩成长自然也会巨大,因此,我们要给自己的没一个月,每一周,每一天都规定一定的做题任务,按照计划,每天、每周完成一个任务,打一个勾。(自己找个小 笔记本 ,用作 学习计划 本,每个学科都应该有计划,汇总到这个本子上)

3.重视月考等综合考试。考试要好好考,千万不要照抄,否则对自己的学习很不好,就算所有人都抄,自己也不要抄,一定要依靠考试检查自己的真实水平。每次考试都是修正自己的复习计划和学习薄弱环节的契机。寻找到薄弱环节后,重点加强做题量,优势环节的题,则可依据实际情况,今后少做或者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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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意思是什么

基本的意思

[释义]

(1) (名)基本义:根本。人民是国家的基本。(作宾语)

(2) (形)根本的。人民内部的基本矛盾不好解决。(作定语)

(3) (形)主要的。物质丰富是人民生活提高的基本条件。(作定语)

(4) (副)大体上(表示动作行为接近完成)。大坝工程已经基本完工。(作状语)

[构成]

并列式:基+本

近义词

根本、基础、根基

英文翻译

1.(根本的) basic; fundamental

2.(主要的) main; essential

3.(基础的) elementary; rudimentary

4.(大体上) basically; in the main; on the whole; by and large

基本详细解释

◎ 基本 jīběn

(1) [basic;fundamental;elementary;primary]∶根本的

一个基本的事实

(2) [main;principal;essential]∶主要的

基本条件

(3) [source]∶根本;事物的本源

◎ 基本 jīběn

[basically] 大致;大体上

工程已基本完工

(1).根本。《汉书·谷永传》:“王者以民为基,民以财为本……是以明王爱养基本。”《旧唐书·魏玄同传》:“任人者诚国家之基本,百姓之安危也。” 宋 岳飞 《奏乞复襄阳札子》:“ 襄阳 六郡,地为险要,恢复中原,此为基本。”

(2).引申为基地,凭借的条件。《三国演义》第三四回:“ 玄德 乘着酒兴,失口答道:‘ 备 若有基本,天下碌碌之辈,诚不足虑也。’”

(3).根本的;主要的。 毛泽东 《增强党的团结,继承党的传统》:“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艾青 《<艾青诗选>自序》:“形象思维的方法,是诗、也是一切文学创作的基本的方法。” 洪深 《戏剧导演的初步知识·引言六》:“运用舞台工具的基本企图,是实现剧本的社会目的。”

(4).大体上,大部分。如:夏征工作基本结束。

基本造句

(1) 这场雨范围很广,北方旱情基本解除。

(2)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基本国策。

(4) 我们家每月除了基本生活费用,还有很多额外的开支。

(5) 我国的粮食生产,基本满足了人民生活的需要。

(6)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7) 我们已经具备了发射载人飞船的基本条件。

(8) “一个中国”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9) 归纳和演绎是两种基本的推理方法。

(10) 礼尚往来是建立友谊的最基本道理。

(11) 水、阳光、空气是人生活的三大基本要素,一时一刻也离不了。

(12) 改革开放是我们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国策。

(13) 近年来,农村基本上达到了家给人足。

(14) 童叟无欺是我们经商的一条基本准则。

(15)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历来是我们建国的基本方针。

(16) 我现在已基本掌握了烹调川菜的操作方法。

(17) 改革开放是基本国策,这无可置疑,必须坚持。

(18) 从而最终形成了雅俗分野又各得其所的基本文学格局。

(19) 改革开放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我们的基本国策。

(20) 政府和商业基本上对教育是漠不关心的。

(21) 他的引证根本站不住脚,因为他没有搞懂所引文章的基本主张,只不过断章取义地加以引用罢了。

(22) 她这篇文章基本上是平铺直叙,读起来没有一点儿吸引力。

(23) 基本建设是百年大计,一定要保证质量。

(24) 他的引语根本站不住脚,因为他没有搞懂所引文章的基本主张,只不过断章取义地加以引用罢了。

(25) 言必信,行必果,令行禁止,是我们这所学校师生言行的基本准则。

(26) 从考试成绩来看,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补习功课不行,必须从最基本的知识补起才行。

(27) 从赵敏那欲盖弥彰的表情上,姑娘敏感地认为这个消息被基本证实。

(28) 列爵分土,建立众多的诸侯国以拱卫王室,这是西周建国的基本做法之一。

(29) 从十亿人民的利益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这就是我们解决问题所采取的基本方针。

亚当斯密的经济学说是什么?

亚当斯密提出了他的论断: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都会“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并非出于其本意的目的”。他的经济学理论正是以这种基本观点为基础而对经济过程作出分析的。

1、在微观经济学方面,斯密的价值论把劳动看成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并且把每一种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视为是衡量交换价值的尺度

并以此为基础,通过考察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关系。分析了竞争约束个人自利行为的作用形式和价格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运动过程。

他的分配理论分析了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决定.并考察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2、在宏观方面,斯密所关心的是经济增长的性质和动态变化过程,他分析得出了“市场机制本身驱使近代社会的经济不断发展”的结论。

按照他的分析,这部分地方归因于市场机制本身。因为,市场在鼓励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自然地触发出他们的勤劳、节俭品质和创造精神,并通过竞争的力量,引导人们把其资源投向生产率最高的经济领域,从而促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基本的力量,那就是以劳动分工为主要基础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资本积累所推动的生产性就业人数的增加。因此,他一方面详细分析了分工如何导致劳动者技能的提高、时间的节约和技术进步,并进而考察分工发展的条件,提出“分工受市场规模限制”的论点。

扩展资料:

1、分工理论

亚当斯密认为,分工的起源是由人的才能具有自然差异,那是起因于人类独有的交换与易货倾向,交换及易货系属私利行为,其利益决定于分工,假定个人乐于专业化及提高生产力,

经由剩余产品之交换行为,促使个人增加财富,此等过程将扩大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繁荣,并达私利与公益之调和。   

2、货币理论

货币的首要功能是流通手段,持有人持有货币是为了购买其它物品。当物物交换发展到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后,商品的价值就用货币来衡量。这时,便产生了货币的另一功能-价值尺度。亚当斯密也谈到货币的储藏功能、支付功能。

3、价值论

提及价值问题,亚当斯密指出,价值涵盖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前者表示特定财货之效用,后者表示拥有此一财货取另一财货的购买力。进一步指出,具有最大使用价值之财货,往往不具交换价值,水及钻石是其著名的例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亚当·斯密

无可置疑是什么意思 无可置疑是啥意思

1、无可置疑,意思是事实明显或理由充足,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

2、无可置疑,汉语成语,拼音是wú kě zhì yí。

3、出处: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编第五章第二节:“战国时某些地区已能制钢,无可置疑。”

4、成语用法:偏正式;作谓语;表示确凿不容怀疑。

5、近义词:无庸置辩、 无可置辩、 毋庸置疑、 无可争辩 、不容争辩、 不容置疑 、千真万确。

6、反义词:大谬不然、 破绽百出 、无稽之谈、 半信半疑 、荒诞不经。

康德通过什么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沟通起来

自然的道德化——康德对自然与自由的沟通

学界倾向于从美学的角度理解《判断力批判》,或者以审美的角度来解读康德对自然与自由的沟通问题,这说明大家比较重视《判断力批判》中的“审美判断力批判”部分,而对“目的论判断力批判”部分重视不够(1)。本文试图从批判哲学的问题出发,探讨康德是如何实现从自然到自由的过渡的,通过他所遇到的难题及他的解决方式,说明“目的论判断力批判”在批判哲学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批判哲学的鸿沟问题

康德继承了亚里士多德以来对哲学的划分,把哲学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同时,在近代主体性和机械论世界图式的背景下,为了辩护知识和维护人的尊严,他对人的理性进行了自我反思。哲学是一种理性的概念的认识,包括自然与自由两个对象。自然的概念与一般的感性经验相关,自由的概念独立于任何的感性经验。二者面对的是同一个经验的基地,只不过知性是以现象(Erscheinung,事物显露出来)的方式来理解这个基地,为之立法,而理性通过对意志的规定,从实践的方式来看待这个基地。理性是一种无条件的能力,构造出超感官的理念。这些理念使我们最大程度地认识这一基地,然而我们无法认识这些理念。

无论是知性和理性,我们都无法认识超感官的理念,在知性和理性之间有一个超感官的领域的鸿沟。我们对自然的认识并不涉及到自由,我们的自由的实践也是独立于自然的。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是分开的两个体系。但是,理性的最后目的是至善,是二者的和谐。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纯粹实践理性的辨证论”章节中,康德特别提到道德律是意志的唯一规定根据,至善是纯粹意志的全部对象。我们有义务实现至善,这意味着至善的实现是有可能的。如果至善不可能实现,那么道德律的命令就是一个幻想,道德律本身的有效性就会遭到质疑。

至善是德福一致,要求自然与自由具有某种一致性,自然具有实现至善的可能性。如何实现至善,在康德之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以伊壁鸠鲁为代表的经验派,他们把道德建立在感性的基础之上;第二种是以斯多亚为代表的理性派,他们把幸福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前者把道德自然化,后者把自然道德化,二者的自由和自然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任何矛盾。然而,在康德那里,自由和自然是完全分开的两个领域,自由是超感官的概念,自然是属于感官世界的概念。一个道德的人在现世中很可能无法获得幸福,一个作恶的人很可能拥有很多享乐的手段。道德与幸福是综合的而不是分析的关系,如何实现至善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实践理性批判》中,在解决至善的二律背反时,康德把灵魂不死和上帝作为至善可能性的悬设。上帝作为一个完善的存在者,是自然和自由的统一性的根据。它的存在保证了德福一致,一个道德的人也能配享幸福。可是,这里依然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当康德说上帝是自然和自由的协调一致的根据时,这里的自然是什么样的自然如果它是机械因果规律的自然,与理论认识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需要有对上帝的知识。很显然,康德是反对这种做法的,具体的理由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辨证论”章节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证。第二,上帝及道德性的其他概念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处在“未规定”的状态之中,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对自由、道德法则以及上帝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康德看来,一个对象从未被规定到被规定,这样的跨越太大了,需要一个中介使这个对象有被规定的可能性。所以康德说:“知性通过它为自然建立先天规律的可能性而提供了一个证明……同时也就表明了自然的一个超感性的基地,但这个基地却完全被留在未规定之中。判断力通过其按照自然界可能的特殊规律评判自然界的先天原则,而使自然的超感性基地(不论是我们之中的还是我们之外的)获得了以智性能力来规定的可能性。理性则通过其先天的实践规律对同一个基底提供了规定,这样,判断力就使得从自然概念的领地向自由概念的领地的过渡成为可能”[1]245。

这两个问题依然涉及到自然和自由的关系问题。如果自然只能是机械的自然,自由是超感官的概念,二者无法协调一致,那么至善无法在现实中实现出来。康德不同意莱布尼茨的做法,用一个上帝造成身体单子和心灵单子的“前定和谐”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也不同意斯宾诺莎将思维和广延都看作唯一实体的属性。同样,伊壁鸠鲁学派将道德自然化的方式不可取。自由的终极目的(至善)的可能性需要自然具有实现它的某些形式,自然的道德化是一种可取的道路。

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具有意志,意志是一种按照目的来行动的能力。“有关一个客体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有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而言,就叫做目的”[1]230。目的是理性的概念,只有理性才能给我们设定一个目的。自然的道德化就是从目的的角度看待自然。同一个自然,既可以从知性的角度看作服从机械的规律,又可以从理性的角度看作服从目的的原则。知性和理性的立法能够协调一致,理性的理念有了被规定的可能性,实现尘世中的至善不会只是一个幻想。

二、自然的道德化的困境

从道德的角度来理解自然,人类就会相信,道德是需要上帝的,至善是可以在尘世中实现的。但是,《纯粹理性批判》所构建的自然是一个可能经验的总体,是知性通过范畴而建立起来的。理性作为原则的能力与经验无关,所产生的是超感官的理念。当然,理性和自然不是完全不相关的,而是通过知性对经验知识起到调节性的作用。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纯粹理性诸理念的调节性运用”章节中,康德总结了理性的作用,认为理性“就是知识的系统化,也就是知识出自一个原则的关联”。如果普遍本身是确定的,被给予出来,那么判断力进行归摄,由此特殊得到规定。如果普遍没有得到确定,只有特殊是确定的,那么为特殊寻求普遍是理性的假设的运用。这种运用具有一个先验的原则,即一切可能的知识都有理性的统一性,比如虽然世界上存在很多力,但是理性预设存在着一种基本的力。

由这个先验原则可以推出下面三个逻辑的原则:多样性的同一原则、同一性的差异原则以及亲和性原则。这三个逻辑原则是理性给知性颁布的具体的原则。第一条原则防止我们的知性过多注重差异性,而忽视了同一性;第二条原则限制这种一致性的倾向,注重事物的特殊性;第三条原则注重特殊到普遍以及普遍到特殊的过渡性。通过这三条原则,理性促使知识更加系统化。

康德强调,理性的统一性不仅让知性的知识成为系统的统一,而且“当什么地方知性单独不足以构成规则时通过理念来对知性加以援助”[2]444。我们的知性对自然的规定是通过范畴来进行的,对自然的规定是普遍的自然规律,然而,自然有很多我们无法通过这些范畴来规定的特殊规律。我们无法认识它们,这时理性通过理念就帮助我们认识它们。康德在这里没有说明这些特殊的规律属于哪些对象,我们可以推测,康德所说的是有机体。对于有机体,知性无法用机械的因果规律解释它们,只能够求助于理性的准则,比如“自然不做无用功,一切事物都是有特定目的的”等。康德也说明,理性的理念对知性只是一种调节性的运用,不是构成性的运用,否则当知性遇到不能够解释的事件时,就用目的因的准则来解释,会使知性懈怠,破坏我们对自然的认识。

可以看出,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已经涉及到了理性对知性的调节性的运用。不过,这种运用无法实现二者的协调,它包含了内在的困难。在康德那里,两种不同质的事物的结合需要一个作为中介的第三者。知性的范畴运用于感性经验时,它“只要求判断力来进行归摄,而特殊就由此而得到了必然的规定。这种情况我将称之为对理性的无可置疑的运用”[2]443。理性作为无条件的能力与知性具有不同的性质,按照批判哲学的方法,理性在运用于知性时也需要一个第三者。可惜,康德在此时没有找到第三者,只能够模糊地说理性对知性具有一种调节性的运用。而且,自然的道德化涉及到以道德的方式来看待自然,而理性对知性的系统的统一性是一种理论上的运用,不涉及道德上的使用。所以,《纯粹理性批判》的理性的统一性无法实现自然的道德化。

如果说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没有把注意力放在道德的问题上,还是从理论理性的角度以目的论的视角看待自然,那么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正式提到了自然的道德化。在第一章,他为了打消疑虑,论证理性的目的不是为了使人获得幸福,而是产生一个具有无条件价值的善良意志。他使用了目的论的前提,即“自然不做无用功”。在第二章,康德把定言命令的第一种变式运用于自杀的例子时提到了:“一个自然,如果其法则竟是通过具有促进生命的使命的同一种情感来破坏生命本身,就将是自相矛盾的”[3]。这里的“使命”(die Bestimmung,又翻译为“天职”)所表达的是目的论的含义。在这些例子中,目的论的视角对康德所要论证的道德命题有很重要的作用。康德在这个时候还没有反思判断力的概念,无法给目的论做辩护(2)。

除此之外,自然的道德化还面临着其他困难。知性对自然立法,理性对自由立法,二者分别构成了自然的形而上学和自由的形而上学两个部分。自然的道德化处于何种领域呢按照批判哲学的看法,这种过渡如果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那么它的原则是先天的,在人的认识能力中有其来源。然而,在写《纯粹理性批判》时,康德认为目的论没有先天原则。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即使它的原则是先天的,它立法的领地是什么《纯粹理性批判》为自然的形而上学奠基,《实践理性批判》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为自由的形而上学奠基,二者都没有自然的道德化的位置,康德无法直接找到自然道德化的领地。

康德也许可以像范畴的图型法一样,为理性和知性直接寻求一个中介。在范畴的图型法中,他在先验演绎中对范畴的使用已经做了合理性的辩护。相反,自然道德化没有得到有效的辩护。知性所建构的是以机械的因果律来看待的自然,他如果要辩护目的论的视野,那么必须另辟蹊径。

三、康德的策略

康德通过对人的心灵能力与认识能力的类比找到了这种新的方式。在高层认识能力中,知性和理性都有自己的先天原则,他通过类比猜测判断力也有自己的先天原则;在人的心灵能力中,知性为人的认识能力立法,理性为人的欲求能力立法,处于中间的判断力也可能为人的情感立法。由此,在逻辑学中,判断力构成了从知性向理性的过渡;在哲学中,判断力也构成了从自然的领域向自由的领域的过渡。

在《纯粹理性批判》“原理分析论”章节中,康德提出了判断力的概念。他认为判断力是一种“把事物归摄到规则之下的能力”[2]119,这里的规则是由知性所给予的,判断力所做的工作只是把知性提供的普遍规则运用到特殊之中,从而得到确定的知识。此时,他还没有对判断力作区分。在《判断力批判》中,他把判断力分为规定性的判断力和反思的判断力,前者正是《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判断力,后者是一种新的能力,即“只有特殊被给予了,判断力必须为此去寻求普遍,那么这种判断力就只是反思性的”[2]229。反思判断力是在普遍的规则尚未给予的情况之下为特殊寻求普遍的能力。

把反思判断力与理性的调节性运用相对比,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康德思想的内在逻辑。他认为:“普遍只是被看做悬拟的,并且只是一个单纯的理念,特殊则是确定的,但导致这一后果的那个规则的普遍性却仍然还是一个问题”[2]443,特殊得到了确定,普遍还没有得到确定,理性为特殊寻求普遍,这样的应用就是理性的假设的运用。由此,反思判断力继承了理性的假设性的运用。这种假设性的运用是理性对知性的调节性应用,由于没有中介,它无法实现知性和理性的协调。康德找到了作为第三者的反思判断力,这为实现从自然向自由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反思判断力以目的论作为其原则,目的是理性的概念。康德强调,自然的合目的性概念“只不过是对于反思性的判断力的一条主观的原理,因而是反思性的判断力的一条由理性托付给它的准则”[1]435,“它是理性对于判断力的一条主观原则,它作为一条调节性的(而非构成性的)原则对于我们人类的判断力同样是必然有效的,就好像它是一条客观原则一样”[1]439。auferlegen有“将……强加于、责成”的含义,强调了理性与反思判断力的关联。邓晓芒翻译为“托付”,很形象地强调了理性的特有目的,即让反思判断力充当它与知性立法协调一致的中介。

反思判断力充当知性和理性立法的中介,这明显地表现在“判断力的二律背反”中。规定性判断力没有自己的先天原则,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命题;反思判断力有自己的先天原则,产生二律背反。正题:事物的一切产生都是按照机械规律而可能;反题:它们有些按照单纯的机械的规律是不可能的。康德也承认,它们其实“虽然是一个二律背反,但却不是判断力的二律背反,而是在理性的立法中的某种冲突”[1]423。这是知性的立法与理性的立法冲突的集中表现。由于自然的多样性,我们无法先天地规定经验性的特殊规律,所以理性无法证明或否证其中的任何一个。我们否定正题,就否定了知性的建构作用。我们否定了反题,就无法解释自然的很多特殊的规律。康德的办法是通过反思判断力来解决这个问题。他把这两个命题看做判断力的两个准则,一是知性的立法,是规定性的判断力的原则;二是理性托付给判断力的原则,是反思判断力的作用。

自然的道德化的目的论原则是一个调节性的原则,不是构成性的。如何把它放入批判哲学中呢这个原则必须具有建构性的作用,康德需要找到它能够运用于其上的某个领域,否则,目的论原则无法得到辩护,自然到自由的过渡就无法实现。从他对目的论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出康德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在1785年写给许茨的信中他提到,“目前,我已经毫不犹豫地完全转到道德形而上学的研究上”[4]102。此时的他写完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计划接下来进入哲学学说的部分,完成《道德形而上学》。然而,他没有这么做,这里面的原因比较多,其中无法解决自然和自由之间的过渡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1787年写给莱茵霍尔德的信中他提到:“我现在正忙于鉴赏力的批判。在这里,将揭示一种新的先天原则,它与过去所揭示的不同……这个体系把我引上了这样一条道路,它使我认识到哲学有三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它自己的先天原则。人们可以一一地列举它们,可以确切地规定以这种方式可能的知识的范围———理论哲学、目的论、实践哲学。其中目的论被认为最缺乏先天规定根据。我希望,这一题为《鉴赏力批判》的作品,在复活节即使不能付印,至少也要交稿”[4]111。这段话告诉我们:康德改变了过去批判哲学的划分,将目的论引入到了其中,分别揭示了人的知、情与意的先天原则,构成了更完整的体系。

由上可知,康德开始规划的是出版《鉴赏力批判》而不是《判断力批判》,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呢难道这只是一个术语的变化吗笔者认为,这反映了康德在解决自然道德化的难题上的一种考虑。人的情感具有目的论的先天原则,目的论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的目的性,一种是客观的目的性。批判哲学所揭示的具有建构性的先天原则都是形式的。由此,人的情感的先天原则就是形式的合目的性的原则,它在鉴赏中具有建构性。我们在观看一个美的事物时,它的形式引起了我们的知性和想象力的自由的游戏,让我们直接感到愉快。康德在谈到鉴赏判断时,总是强调它与快适的愉快以及善的愉快的区别。他要说明,鉴赏判断是与感性以及理性相区别,不是建立在概念的基础之上,是以形式的合目的性为其原则的。

形式的合目的性是鉴赏判断的建构性原则,所以康德一开始想着发表《鉴赏力批判》,揭示审美领域中的先天原则。然而,自然的道德化是他所思考的问题,在《判断力批判》的“导言”部分,康德提到“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是判断力的一个先验原则”时,把自然规律的同一性、差异性等作为这个原则的内容。自然的客观的合目的性是康德所关注的,只有它才可以使自然道德化。它只具有调节性的运用,康德不得不先在情感中揭示出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的原则,然后以之为基础,再把它运用到自然中,自然的客观的合目的性才具有合法性。所以康德强调:“当那条先验原则已经使知性对于把这个目的概念(至少是按照其形式)应用于自然之上有了准备之后,才包含有这种规则,以便为理性起见来使用目的概念”[1]243。

从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过渡到自然的客观的合目的性是通过艺术的概念实现的(3)。艺术一方面使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有了立法的范围,毕竟后者在机械的自然和自由的领域内都没有立足之地;另一方面使《判断力批判》的两个部分形成一个整体。美的艺术一方面是自由的生产,是目的性的活动,一方面显得是没有目的的,所以康德说“自然是美的,如果它看上去同时像是艺术;而艺术只有当我们意识到它是艺术而在我们看来它却又像是自然时,才能被称为美的”[1]347。美的艺术像自然,它与鉴赏判断联系起来;艺术又是理性的产物,它与客观的合目的性结合起来。我们把自然类比于艺术,客观的合目的性的概念就可以运用于自然。

通过艺术的类比,康德把目的的概念运用在有机体上,然后把它运用到整个自然上,得到了自然具有一个终极目的的结论。没有这个终极目的,反思判断力对自然的反思就没有一个终点。只有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人的道德性有无条件的价值,由此,自然的创造的终极目的就是人的道德。人作为创造的终极目的的主观条件是幸福,自然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至善。我们需要上帝和灵魂不死的理念,只有它们,至善才有可能实现。艺术是人的理性的作品,自然好像是上帝的作品。只不过,上帝是一个道德的概念,它使整个自然趋向于道德的目的。

四、结语

为了沟通自然与自由的领域,康德在人的认识能力中找到了反思判断力,把《纯粹理性批判》中理性对知性的调节性的原则赋予了它。反思判断力通过形式的合目的性原则给人的情感立法,情感才可以进入批判哲学的体系之中。康德通过艺术的概念把鉴赏判断与目的论判断连接起来,解决了合目的性何以能够运用到自然的问题,说明了:我们是以艺术的眼光看待自然,自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至善。虽然自然目的论不足以建立起上帝的概念,但是它给一个道德的上帝的存在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颇有微词,但他对反思判断力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认为,康德的反思判断力具有一种直观的知性的原则,这就导致“判断力批判有一个出色的地方,即康德在这种批判中说出了理念的表象,甚至说出了理念的思想”[5]。他也意识到,康德沟通自然和自由的努力是不彻底的,它们还是独立无依的两个领域。自然的道德化只是人的一种主观的眼光,实际上,自然还是服从机械的规律,道德还是超感官的领域。我们相信上帝的存在,然而,我们在现实中并不一定能够配享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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